工伤保险待遇支出是指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个人待遇方面的支出,海南单工伤保险,支出项目包括工伤医疗费、生活护理补助费、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辅助器具配置费、k复性治疗费、海南单工伤保险遗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费用支出。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k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海南单工伤保险代办,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工伤保险,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