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震支架依据GB50981-2014《建筑机电工程抗震设计规范》:
第 1.0.4条(强条)规定抗震设计烈度为6度及6度以上地区的建筑机电工程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第3.1.6条条文说明规定了需进行抗震设防的内容:
①悬吊管道中重力大于1.8kN的设备;
②DN65以上的生活给水、消防管道系统;
③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m的风管系统;
④对于内径大于等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大于等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 第3.1.8条规定穿过隔震层的建筑机电工程程管道应采用柔性连接或其他方式,并应在隔震层两侧设置抗震支架。
第4.1.2.1条规定8度、9度地区的高层建筑的给水、排水立管直线长度大于50m时,宜采取抗震动措施;直线长度大于100m时,应采取抗震动措施。
第4.1.2.3条规定需要设防的室内给水、热水以及消防管道管径大于或等于DN65的水平管道,当其采用吊架、支架或托架固定时,应按要求设置抗震支承。
第5.1.2.4条规定锅炉房、制冷机房、热交换站内的管道应有可靠的侧向和纵向抗震支撑。多根管道共用支吊架或管径大于等于300mm的单根管道支吊架,宜采用门型抗震支吊架。第5.1.3.3条规定矩形截面面积大于等于0.38㎡和圆形直径大于等于0.70m的风道可采用抗震支吊架。
第5.1.4条(强条)规定防排烟风道、事故通风风道及相关设备应采用抗震支吊架。
第5.1.5.4条规定重力大于1.8kN的空调机组、风机等设备不宜采用吊装安装。当必须采用吊装时,应避免设在人员活动和疏散通道位置的上方,但应设置抗震支吊架。
第6.1.1条规定内径大于或等于25mm的燃气管道应进行抗震设计,管道抗震支架的设置应符合规定。
第6.2.8条规定在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物内,燃气管道应根据建筑抗震要求,在适当的间隔设置抗震支撑。
第7.1.2条规定内径不小于60mm的电气配管及重力不小于150N/m的电缆梯架、电缆槽盒、母线槽均应进行抗震设防。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