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在2008年6月初,郑某在某通信公司开办了手机号,后用该手机号注册支付宝并绑定银行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营业厅审核证件不力,导致谢某补办了郑某的手机卡并造成郑某经济损失,通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与此同时,郑某在发现手机突然无信号后,在明知其手机绑定了支付宝及银行卡的情况下,未及时通过电脑登录其支付宝冻结账户,未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损失进一步扩大。法院还认为,郑某身份证信息、手机号服务密码等泄露,也是导致其手机卡被冒名补办的因素。
综上,法院近日就此案作出裁决,通信公司承担40%的责任,郑某本人承担60%责任。
承办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中,郑某因保管个人安全信息不善,以及未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承担了主要责任,教训深刻。
这提醒广大移动支付平台客户,切勿向他人泄露身份证、银行卡等隐私关键信息,尽量选择动态口令、数字证书等安全产品,给支付宝、微信等账户分别设置高安全级别的密码。一旦遇到手机停止服务、手机卡失效的情形,应立即查明原因并及时解绑支付宝及银行卡,随时保障账户安全。